申请人崔伟光与被申请人王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督字第1号
支 付 令
申请人:崔伟光,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
被申请人:王勇,男,住靖宇县靖宇镇将军委。
申请人崔伟光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王勇借款相关凭据,要求被申请人王勇给付借款贰拾肆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贰拾肆万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支付令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薛天辉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蔡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