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利奥汽车涂料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银和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344-1号
原告:珠海利澳汽车涂料有限公司。居住地:珠海市高栏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孙庆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市银和机械厂。居住地:农安县。
负责人:丛柏丞,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利澳汽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银和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利澳汽车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春市银和机械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烧锅分理处的存款25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人范志武的大众牌迈腾轿车一辆(车牌号:吉AMY587)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长春市银和机械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烧锅分理处的存款250,000.00元。
2、查封担保人范志武的大众牌迈腾轿车一辆(车牌号:吉AMY587)。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凯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