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与吉林省华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5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诉前保字第14号

申请人:吴越,女,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长春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华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润继忠,董事长

申请人吴越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华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华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成品挤塑板、生产资料及再生料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吉林省华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成品挤塑板、生产原料及再生料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对所有查封的物品不许变卖或转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桂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