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与徐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368号
原告张凯,男,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徐立明,女,汗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诉被告徐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徐立明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徐立明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现已无法送达,原告应查明被告徐立明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及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