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怀诉韩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55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 李庆怀,现住榆树市。

被告 韩云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怀诉被告韩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庆怀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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