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娟诉吴晓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55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817号

原告郭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吴某某,现住榆树市。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 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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