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占书诉陈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55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98号

原告崔占书,1960年10月1日生人,干部,现住榆树市。

被告陈大伟,1979年7月11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占书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上工资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陈大伟在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上工资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 、对担保金崔占书在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上的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壮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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