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刚诉池长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808号
原告刘云刚,1957年11月15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被告池长江,1971年3月10日生人,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喜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刚诉被告池长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云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00元。
审 判 长 杨 壮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