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丽诉李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56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685号

原告高立丽,1983年2月19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加安,1962年8月27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丽诉被告李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中,因被告李加安不能到庭,不能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可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壮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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