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蕴达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傲聪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1996号
原告:北京蕴达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甲2号院3号楼三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傲聪,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吉林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傲聪,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谋平,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蕴达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任傲聪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蕴达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蕴达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蕴达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0.00元减半收取21,400.00元及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北京蕴达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晶华
审 判 员 汪 锋
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