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59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16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色++贺++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于++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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