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王子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2:0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501号

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10栋130号。

经营者:孙连合。

被告:王子平,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王子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子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国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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