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修研与赵亮、李生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2:0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558号

原告:单修研,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亮,住吉林省舒兰县。

被告:李生友,住吉林省舒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修研诉被告赵亮、李生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国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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