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民与石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2:02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38号

原告:刘跃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石玉良,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民诉被告石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跃民撤回对被告石玉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为16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筱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塔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