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立成、高伟、刘保德、兰树成、姜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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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2:0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润池,系该行职员。

被告张立成。

被告高伟。

被告刘保德。

被告兰树成。

被告姜洪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成、高伟、刘保德、兰树成、姜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75.00元,剩余75.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齐曼丽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卜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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