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东丰县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东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06860884-8。
法定代表人高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云松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震,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生,住所地东丰县猴石镇高兴村二组, 身份证号:220421198711182519。
原告东丰县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丰县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云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丰县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越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