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祥与王丽春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2:2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46号

原告:刘作祥,男,58岁。

被告:王丽春,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刘作祥与王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作祥向本院提供被告王丽春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王丽春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刘作祥又没有提供被告王丽春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刘作祥负担44.00元。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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