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世博与付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2:2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39号

原告:宿世博,男,28岁。

委托代理人:赵瑞勋,舒兰市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艳春,男,33岁。

本院在审理宿世博与付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宿世博向本院提供被告付艳春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付艳春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宿世博又没有提供被告付艳春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宿世博负担125.00元。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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