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世博与付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39号
原告:宿世博,男,28岁。
委托代理人:赵瑞勋,舒兰市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艳春,男,33岁。
本院在审理宿世博与付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宿世博向本院提供被告付艳春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付艳春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宿世博又没有提供被告付艳春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宿世博负担125.00元。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