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孔庆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2:2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911号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驻蛟河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

被告孔庆海,男,20岁。

本院认为,原告告诉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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