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淑文诉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2:46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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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淑文,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赵建玲,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江山商业园。经营者:王选艳,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淑文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淑文于2015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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