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兴与郭淑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2:58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96号

原告:郭永兴,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郭淑华,女,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兴与被告郭淑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兴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永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永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永兴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 冰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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