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玲玲与侯英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2:58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92号

原告:邬玲玲,女,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侯英波,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玲玲与被告侯英波离婚纠纷一案,邬玲玲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邬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玲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玲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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