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子与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3:23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63号

原告:郑春子,女,朝鲜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徐子寒,女,汉族,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实际经营者,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汉族,无职业(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陈桂玲,女,汉族,无职业(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收票员),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子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春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春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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