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桂香与郭红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451号
原告:廉某某,女,汉族,1982年6月13日生,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住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廉桂香与被告郭红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因双方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廉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苑 超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