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康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3:35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479-1号

原告: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秋洋,系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康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曾俊,系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靖宇县康达林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康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康乾医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向本院提交案件移送申请书,并请求将该案件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市康乾医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磊

二Ο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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