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芹与葛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3:5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173号

原告王芹,女,汉族,现住德惠市。

被告葛传生,男,21岁,汉族,现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芹诉被告葛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葛传生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4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36元,返还原告36元。

审 判 长  沈长江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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