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大青咀镇人民政府与张广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3:5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408号

原告德惠市大青咀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兆辉 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大青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广辉,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泊林郡小区17栋3单元2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大青咀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张广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广辉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惠市大青咀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邮寄费11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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