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财与徐顺喜、徐顺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4:09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诉前保字第40号

申请人李耀财,男,汉族,1965年6月6日生,现住农安县靠山镇齐家屯村新立屯12组。

委托代理人李雪连,女,汉族,1988年1月26日生,现住农安县靠山镇齐家屯村新立屯12组。

被申请人徐顺喜,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生,现住农安县靠山镇齐家屯村徐家屯4组。

被申请人徐顺和,男,汉族,1976年6月1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

申请人李耀财因与被申请人徐顺喜、徐顺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顺和所有的吉J1S862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徐顺和所有的吉J1S862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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