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525号
原告:张丽娟,女,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牛心镇石灰村五奎屯,身份证号码:220223197704295029
被告:孟祥巍,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宝山乡平安村平安屯,身份证号码:220223197801204811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了原告张丽娟诉被告孟祥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丽娟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