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利等与周广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202-1号
原告:朱景利,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原告:丁淑元,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被告:周广志,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崔志刚,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本院于2015年 5月20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2202号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崔志刚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广志驾驶的吉J16868号车辆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