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4:10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林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石雅茹,女性,33岁,1981年11月4日,满族,地址: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一中小区20号楼3单元6楼东侧,联系方式:159XXXXXXXX

被告张研威·,男性,33岁,1982年7月15日,汉族,地址: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一中小区20号楼3单元6楼东侧,联系方式:139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雅茹诉被告张研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雅茹于2015年8月5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家人劝解,现己和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雅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石雅茹150元,余150元由原告石雅茹承担。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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