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喜与磐石市呼兰镇琉串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融鑫硅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410号
原告:孟令喜
委托代理人:赵凤阁,吉林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呼兰镇琉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呼兰镇腰琉串屯。
法定代表人:赵彬,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合,男,汉族,该村村会计,住磐石市呼兰镇琉串村。
被告:磐石市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红旗岭镇。
法定代表人:周永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起,该公司监事。
被告:磐石市融鑫硅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呼兰镇琉串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全,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喜诉被告磐石市呼兰镇琉串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融鑫硅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喜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令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令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原告承担2,450.00元,退回原告2,450.00元。
审 判 长 吴丽秋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