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玲诉张友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4:2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59号

原告:刘春玲,女,36岁。

被告:张友林,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玲与被告张友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春玲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无异 08142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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