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功奇与邱彬、刘丽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847号
原告:王功奇,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磐石市河南街前程委十组,身份证号码:220223197806217515
被告:邱彬,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琉森小镇24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220223196702010013
被告:刘丽岩,女,47岁,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琉森小镇24号楼2单元6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奇诉被告邱彬、刘丽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功奇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刘丽岩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功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功奇撤回对刘丽岩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