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功奇与邱彬、刘丽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4:2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847号

原告:王功奇,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磐石市河南街前程委十组,身份证号码:220223197806217515

被告:邱彬,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琉森小镇24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220223196702010013

被告:刘丽岩,女,47岁,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琉森小镇24号楼2单元6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奇诉被告邱彬、刘丽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功奇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刘丽岩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功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功奇撤回对刘丽岩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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