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健与刘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036号
原告:房健
被告:刘晓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健诉被告刘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健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原告承担900.00元,退回原告900.00元。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