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健与刘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4:2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036号

原告:房健

被告:刘晓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健诉被告刘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健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原告承担900.00元,退回原告900.00元。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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