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马庆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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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4:2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9号

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蛟河市长安街百丰嘉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震,男。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马庆波,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庆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

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

无异 08142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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