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金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4:22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303号

原告:吉林市金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姜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丽颖,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云芳,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市金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洲公司)与被告陆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金洲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陆云芳的告诉。

本院认为,金洲公司以已与陆云芳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陆云芳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金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云芳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吉林市金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瑛伟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薇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