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与磐石市葩妲化妆品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321号
拟稿人
王丽力
核稿人
签发人
原告:杨洋,女,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燃料家属楼,身份证号码:220284198806291528。
被告:磐石市河南街葩姑妲化妆品商店,住所:磐石市河南街解放小区四号楼4号晚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洋诉被告磐石市河南街葩姑妲化妆品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洋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