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高诉姜翠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4:2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18号

原告:王XX,男,49岁。

被告:姜XX,女,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

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

无异 08142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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