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4:23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392号

原告:聂某某

被告: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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