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石金花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105号
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
代表人:李庆杰,主任。
被告:石金花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石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