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哲与张吉喜、赵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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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4:45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231号

原告:李永哲,男,朝鲜族,1960年12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吉喜,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红旗街道。

被告:赵艳华,女,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李永哲与被告张吉喜、赵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哲撤回对被告张吉喜、赵艳华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李永哲负担。

审判长  刘爱香

审判员  孙 冰

审判员  吕瑛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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