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海山与被告毛云龙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24号
原告姜海山,男,52岁。
被告毛云龙,男,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山与被告毛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山因其被告无法查找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无法查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海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姜海山承担。
审判员 刘建忠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