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刘伟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4:4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114号

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庆杰,主任

被告:刘伟东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刘伟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判员  高智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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