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海山与被告吕子英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4:46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21号

原告姜海山,男,52岁

被告吕子英,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山与被告吕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山因其被告无法查找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无法查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海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姜海山承担。

审判员  刘建忠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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