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子诉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543号
原告:金春子。
委托代理人:赵建玲,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
经营者:王选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子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春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春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春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