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伟诉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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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5:1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37号

原告:王宏伟。

被告:徐子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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