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凤诉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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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5:1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12号

原告:芦凤,女,49岁。

被告:卢山,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凤与被告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凤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凤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芦凤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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