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艳诉吴德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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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5:1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05号

原告:王XX,女,48岁。

被告:吴XX,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150.00元,由王XX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人民陪审员  杨春园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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