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诉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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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5:2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273号

原告:王×,女,32岁。

被告:霍×,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 判 长  陈宝莲

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

人民陪审员  刘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娇

(此件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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